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
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的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
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
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
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
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
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
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
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
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
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
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5000元的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三、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
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四、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
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
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
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六、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将这一条修改为:“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损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
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
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额。”八、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
行申报纳税。”九、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将这一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
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十、删去第九条。十一、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
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
续费。”十三、删去第十一条。十四、删去第十二条。十五、删去第十三条。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十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此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
得适用)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500元的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5000元的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
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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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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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2、一年之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联系方式:010-8512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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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 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2011-6-1 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 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2 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由当事人携带好相关证件到房管局提出申请,再签订书面合同,最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登记手续即可领取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用益物权,交易后不能进行转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怎么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流程是:持有房地产证的房屋出售,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申报成交价格,到市房地产交易申请办理交易过户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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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相关解释,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九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铁体法[1992]9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8-11 施行日期:1992-08-11 发布部门:铁道部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铁路工程、工业、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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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 2.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 3. 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4.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5.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6. 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7.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8.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9. 制止
第二章 核心密码、普通密码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的科学规划、管理和使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增强密码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的国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统,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核心密码、普通密码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 第十五条 从事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科研、生产、服务、检测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指的是:“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