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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衔是如何划分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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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衔是如何划分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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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那么担任行政职务的警察,警衔是怎么规定的呢?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那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是怎么规定的呢?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以上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衔是如何划分等级的问题的回复,希望对你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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