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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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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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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如果被告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实,签字人只是名字存在错误,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对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内容不属实,或者签字人对待证事实不知晓,那么证明内容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现在发现被告方的签字人名字错误,可以要求签字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出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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