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前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
执法人员只有在取得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一些证据后才有可能进一步立案调查。众所周知,举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等取得于立案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询问笔录的大部分内容亦可能包含当事人的自诉材料,当然亦可于立案之前取得。只要在立案时同时附上,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基层山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工商所,如果没有及时固定证据而等到局长签批立案后才行动,那么假如遇到过境走私或者关系人民健康安全的大要案时,往往会贻误战机,错失取证良机。
可见,只要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立案之前进行前期调查并取得一定的证据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与当地法院建立了定期联席交流制度,也曾多次探讨立案前的证据效力问题,法院方面也未持否定意见。他们根据经验判断:对于证据的取得,目前相关法规中还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例如:对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只要取得途径合法并查证属实,就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当然,各地工商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立案前相关证据的取得还须注意两点:一是掌握办案的技巧,计算好立案的时间,尽量避免在立案前过多过滥地取得证据,反对任何重证据、轻程序的思想;
二是注意掌握立案前与立案后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得到的证据也是有效的,但是需要注意一定的问题,如果我们取证的方式是不合法的,那么这个证据就无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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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录音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虽确认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但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存在的价值。因为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基本是不可能的,即使当时同意也可能事后反悔。按此规定录音证据
刑事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高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
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
离婚前签订的协议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效的:(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离婚前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1、私下录音取得的证据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第68条和第70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3、该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
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
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
原告开庭前四天补充证据是否有效1、法院已经指定举证期间的,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提出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质证;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并予以训诫、罚款。2、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间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任意提交证据材料。法庭应予以安排质证。相关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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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不会予以采信,因为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
有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是在职期间,因公收取了货款而未上交给公司,那么公司首先应当与其沟通,沟通后仍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应当报警。2、如果是离职以后,则应当报警,因为可能涉嫌诈骗。业务员私自挪用公司资产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诈骗罪,可用现有的录音,欠条,账目,客户打款明细,签收单据等向公安控告。扩展资料: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六条、第
一、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是否有效破产清算前6个月内的付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
可以向法院起诉按结算协议履行。
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此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一方并没进行注册登记就擅自生产销售,只是违反了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应依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制裁。但是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侦查机关在接到群众报案或者举报,需要对案件初查时,往往要找一些知情人,并形成笔录,案件一旦立案后,这些笔录能否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立案前询问笔录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种意见认为,立案前询问笔录需重新收集才可作为证据使用。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证据的概念和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一、房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1、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此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突破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售房协议(含认购书)是无效的;但是起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理财合同受法律保护。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双方自愿签署订立的理财合同,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有效的证据包括: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您好,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并非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 违约责任一般作为参考,不会严格按照约定执行,毕竟协议本身已经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但一方可以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若在被起诉后开庭前进行财产转移,这算是恶意财产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