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__章程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预计未完成本年度经营计划、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1
第五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1、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每一会于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在0.3%以下的情况:
单项捐赠30万元以下的,捐赠方案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单项捐赠达30万元以上的,捐赠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总裁提请董事会审批。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达到0.3%以上1%以下的,捐赠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由总裁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报监事会备案;
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达到1%以上的,捐赠方案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司子分公司及其所属机构每一会于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中材国际总裁办公会审议,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事前备案;
根据总裁办公会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办法
第九条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授权子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对于各子公司日常发生的连续12个月计算非同一捐赠对象的单笔5万元以下的捐赠事项授权子公司董事长决定,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
第九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各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总部有关部门,严格依上述条款履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相悖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证券交易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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