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大法定证据形式,在现代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高频使用,录音证据即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的一种。
传统的录音证据记载于录音带中,属于视听资料;现代的录音证据多通过录音笔、手机等电子设备录制,并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属于电子数据。
庭审中,常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录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此时,对方如何就该份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以及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之规定,司法实践中,仍可以从证据的“三性”着手,对以下“四大项十小项”进行重点质证:
一、围绕录音证据的取得方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开展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具体来说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但司法实践中,录音证据多通过偷录的方式取得,而偷录行为往往会容易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
这就要求对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质证:其一,该份录音证据是否是在他人私密场所取得的;其二,该份录音证据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隐私;
其三,该份证据的取得及内容是否严重有违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录音证据一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不被法庭采信。
二、围绕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开展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要求视听资料无疑点,也即是真实确信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原始性(原件)和完整性、内容上的真实性和可辨性,四者缺一,均会导致录音证据真实性瑕疵,甚至不被法庭采信。
这四个方面也是对方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的质证切入点: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司法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对于只提交复制件证据的真实性,往往不予认可。录音证据的原件应当是存于录制完成时自动或首次保存的载体中。
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经过复制、复刻存于U盘、光盘等介质中的录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可不予认可。
第二,在当事人提交录音证据时,法官经常要求当事人同时提交该份录音证据的文字版。此时,对方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该份录音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以及其与文字版的一致性。
若该份录音证据是经过剪辑、拼接等技术处理后形成的,或者该份录音证据的文字版不是录音内容的全部反映而仅是当事人有选择性的摘录,则该份录音证据是不完整的,对其真实性应不予认可。
第三,录音证据应是被录音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客观记录,而不应是在受到威胁、恐吓、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若该份录音证据记录的内容是在被录音者受到威胁、恐吓、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则对该份录音证据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应不予认可。
第四,录音证据内容是否清晰可辨。录音证据多通过偷录方式取得,偷录过程中会受到诸多干扰因素,从而可能导致录音内容模糊听不清。
若该份录音证据记录的内容模糊听不清,则可对该份录音证据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三、围绕录音证据记录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开展质证
首先,看录音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若无关则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其次,看录音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其主张,若该份录音证据记录的内容虽与本案有关联性,但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对其证明目的予以否认。
四、围绕录音证据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开展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具备了证据“三性”的录音证据,法院要确认其证明力,还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若当事人仅有一份合法、真实、关联的录音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该份录音证据属于孤证,此时,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该录音证据,则法院难以确认其证明力。
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一般能证明庭审的实际情况事实,首先需要查看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合法有效的材料才能充当证据。庭审笔录作为证据的质证要确定辩证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相关特性等。 一、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一般能证明什么 庭审笔录作为证据一般能证明真实记载当庭情况并反应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当事人不得随意撤回和更改或否认庭审情况。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根据
“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当电子数据这些数字、编码依靠电子信息设备外化成具有思想内容的、直观的、可视可听的声音和影像时,就形成了视听资料”,如上,音、像资料均属于视听资料。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从证据种类而言,存储在模拟信号介质中的音、像资料
01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自2016年开始合作,被告向原告采购塑料日用品,被告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向原告下单,下单后被告通过物流或者快递形式发货,双方没有约定明确账期,也没有确定支付时间,不定期结算,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起诉时没有对账单,只有发货清单和物流单,问:官司能打得赢吗?02律师释法快递和物流在日益发达的商务往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邮寄文件、快运货物都非常便捷高效,因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刑事案件往往是离不开证据的,一般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往往是需要取证的,那么办案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办案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一)办案现场如有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是简单取证。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
录音证据怎么提交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一式几份,然后整理出来录音说话的内容也一式几份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 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
法律分析录音笔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录音笔一般属于刑事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证据。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
技侦证据如何举证质证技术侦查材料可以归入到法定的证据种类。因为,技术侦查材料通常是由技术侦查人员通过秘密监控、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专门的技术手段取得。秘密监控的手段可以是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邮件检查,取得方式决定它的内容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文字、电子数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实施对象归入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和视听资料当中,而通过乔装侦查和控制下
法律分析:把录音证据以word文档的形式打印出来提交,开庭时将录音带到法庭当庭播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
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采用的,但事先需要获得授权。公司内部电子系统资料无法作为证据。如果是公共区域的监控设备录制的录音录像,可以不需经过被拍摄方的同意或授权,但在私密空间或单独进行取证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告知对方并获得授权方可进行证据采集。未经对方许可或授权,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风险提示:诉讼对于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尤为重要,证据类型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一、手机短信证据及其效力。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做出代表性的判决。随着手机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
9. 证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具证据的主体不适格或主体资质存在瑕疵、证据的内容超越其资质范围或职能范围内、不符合出具证据主体的人数要求;如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外出公证人员不足 2 人,等; 10.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如欺诈、胁迫取得,偷录偷拍获取;11.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签章不符合规定。《民诉法解释》规定,单位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方法:1、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2、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3、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
电子邮件要作为证据使用,可以在诉讼之前,请公证机关做出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可以将电子邮件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
行政诉讼涉密证据的质证规定是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质证。行政诉讼质证的法律规定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通过这个程序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使诉讼当事人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依赖性增强。这是因为,电子证据作为高科技的衍生物,其方便和快捷的优势是以存续时间过短和容易被篡改为代价的,然而纠纷是难免的,为了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当事人必须对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以保存其客观真实性。即向法院提交计算机数据或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
算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两人对话一方偷偷录音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录音的取得方式应当合法,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录音时对方的言论应是真实意思表达,录音的内容应当真实、完全连贯,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同时不能采用窃听、偷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进行录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我国公司如果发生违法行为,那么我们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来进行处理,同时在进行举报公司的时候可以准备好一些相关证据,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没有证据如何举报公司违法经营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没有证据如何举报公司违法经营 没有明确的证据是无法查的,仅仅靠猜测的话,公安机关一般不予受理。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是不能随意举报的,一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
偷偷装的录音设备可能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但其前提条件是该录音设备是装在夫妻的共同居所中。而装定位器获取的证据则属于违法行为,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