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市通州区一号1%的产权归原告赵某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赵某与陈某鹏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某佳,陈某慧是陈某鹏与前妻之女。
原告诉讼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在购买之前夫妻双方有约在先,是对方自动放弃了他的权利,100%的份额归原告所有,产权证上99%已确定是原告所属,挂了陈某鹏1%的名额,且他于2018年5月9日去世了,他的大女儿陈某慧不协助我办理变更手续,现关于陈某佳户口的问题迫在眉睫,我多次与被告协商都无结果,所以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1%份额的变更问题。
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判定。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慧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答辩理由如下:一、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为陈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鹏对该房屋享有的50%份额应由原被告三人依法进行继承。
2003年3月25日,陈某鹏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某佳。2012年7月,陈某鹏作为主申请人,赵某、陈某佳作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某鹏名下。
该房屋虽登记为按份共有,陈某鹏占有1%的份额,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该房屋为陈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鹏对该房屋享有的50%份额应由原被告三人依法进行继承,陈某慧有权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退一步讲,即使陈某鹏与赵某签订过相关协议约定该房屋权属,但相关协议的签署时间在前,而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后。根据《民法典》第217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再退一步讲,即使该房屋没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权属也应以在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登记为准,即陈某鹏享有的1%份额亦应由陈某慧依法继承。
赵某关于陈某鹏享有的1%房屋份额归其所有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另外,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即政策性保障房屋,对于购房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该房屋的主申请人为陈某鹏,赵某与陈某鹏签订的相关协议明显违反了相关政策性规定和法律规定。
因此,即使签订了相关协议亦属于无效协议。最后,本案为继承纠纷,并非确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03年2月25日,赵某与陈某鹏登记结婚,2005年1月10日育有一女陈某佳。二人均系再婚,赵某再婚前无子女,陈某鹏再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慧。
陈某鹏于2018年5月9日去世,陈某鹏的父母均在其之前去世。
2012年7月7日,陈某鹏(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房屋归属协议书》,内容为:这是以陈某鹏做为申请人申请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房款总额是315111元。
我们夫妻二人决定以商业贷款来购买,首付款10万元,只因为甲方陈某鹏不能支付50%或部分金额,首付款及贷款全部由赵某(乙方)个人承担,甲方陈某鹏自愿放弃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将100%的份额归赵某(乙方)所有,并有权随时做变更手续,甲方陈某鹏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干预今后对其房屋的处置等权利。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反悔,此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因乙方责任提出离婚,甲方对此房有权维护法律权利。
2013年10月15日,赵某(甲方)与陈某鹏(乙方)签订《租房协议》,主要约定:坐落在一号两居室一套,是因为100%的份额都属于赵某所有,现陈某鹏和陈某慧都要进去住,所以每月要支付甲方租金3000元,并承担该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取暖费、物业费等),双方已达成一致,并签字生效。
2015年4月14日,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共有情况系按份共有,共有人:陈某鹏,共有份额:1%;
共有人:赵某,共有份额:99%。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现二原告与被告均在一号房屋中居住。
裁判结果
一、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某鹏名下的1%份额归原告赵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赵某、陈某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陈某鹏与赵某于2012年7月7日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100%份额归赵某所有,故陈某鹏名下的1%份额并非遗产范围,关于赵某要求确认陈某鹏所有的1%份额归原告赵某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考量,本案一并处理,关于赵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陈某慧辩称一号房屋应系赵某与陈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陈某鹏与赵某签订过相关协议约定一号房屋的归属,但协议的签署时间在前,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后的答辩意见,对此法院认为,虽然一号房屋的房本登记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但赵某与陈某鹏等人在2012年已申请一号房屋,且一号房屋于2013年已交付,根据赵某与陈某鹏签订的2012年7月7日《房屋归属协议书》、2013年10月15日《租房协议》等内容,均明确约定一号房屋权属均归赵某所有。
房本的下发时间虽然晚于《房屋归属协议书》签订时间,但综合考虑一号房屋的申请时间、首付款情况、居住情况等内容,关于陈某慧的上述答辩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一、夫妻共同房产可不可以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1、夫妻共同房产可以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男女双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
夫妻共同房产可以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如果是双方自愿约定将共同房产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另外一方则失去所有权。也就是说该房产会由夫妻共同财产变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由一方处置。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夫妻共同房产变更为一方的流程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
1、婚姻存在期间。婚姻存在期间的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给对方的话,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该过户属于共有财产变更,只要工本费,不需要交税; 2、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离婚后原来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的话,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该过户房产也属于共有财产变更,只要工本费,不
夫妻房产变更为一方所有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
【法律意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房产有费用,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提供房产证印花税5元,其余任何费用均不需交纳。【法律依据】《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婚内一方书面承诺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不得撤销,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
律师解答单独所有的房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购买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则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会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的法定扶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或者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
婚内房产可以过户给一方单独所有,这视为一种赠与行为,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赠与人与受赠人需要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1、通过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如果是同构离婚协议来约定房产的归属,比如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女方,暂时不过户,那么离婚后,这个离婚协议生效,房产根据约定是属于女方的,但是这种离婚协议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也就说如果没过户,女方就并不是业主,如果男方把这个房产卖给第三人,女方是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房屋的,只能要求男方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这种离婚协
夫妻共同房屋离婚前房屋产权满五年,变更后还是房屋产权满五年吗?不是,是按房屋总年限的。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有:1、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面积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缴纳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4%)2、营业税:房产证未满5年的交5.6%,产证满五年可以免交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4、
有权继承遗产,如死者未留遗嘱,则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遗产,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继承人之一继承全部遗产,则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此人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如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对继承遗产有异议,或无法出具公证处需要证明材料,则此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公证就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父母去世后,房产依照法定继承过户给子女的,只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税费即可过户,不需要父母的兄弟姐妹签字。 根据民法典中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兄弟姐妹并不是顺序继承人,因此不需要经过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这是建立在法定继承的前提上,若是遗嘱继承或其他继承方式引起纠纷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直系亲属)
需要通过继承才可以办理
1、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符合以下条件:1、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合法拥有的财产。2、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3、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2、婚前财产协议有以下误区:1、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2、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