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主要由六部分组成: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个),包括: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这17个罪名中,前面14个是原检察院反贪局查办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
后边3个是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
二是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
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这15个罪名中,前面9个是原检察院反渎局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中间5个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最后1个报复陷害罪是由检察机关管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划转而来。
三是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这11个罪名中,前面2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面9个是由原检察院反渎局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
四是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这15个罪名中,前面3个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面12个是由原检察院反渎局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
五是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1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11个罪名,均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
六是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这19个罪名中,其中的1个破坏选举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之一。
其余18个罪名都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
从这88个罪名的划转来源看,14个是原反贪局查办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30个是原反渎局查办渎职类犯罪案件,2个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42个是原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类或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因国家监委按照主体是公职人员、客观方面是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这两个必备要件进行管辖。这42个罪名当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等10个罪名,由于犯罪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完全变更为监察委管辖罪名,公安机关不再管辖。
而其他32个罪名由于犯罪主体即可能是公职人员,也可能是非公职人员,所以是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若犯罪主体是公职人员由监察委管辖,否则仍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原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类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案件,分别有30个和2个划转给国家监委管辖后,分别还剩下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涉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7个)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5个),加上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个罪名,共计14个罪名的案件,留给了检察机关进行管辖。
根据2018年11月最高检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14个罪名的案件主要是由设区市级检察机关内设刑事检察部门进行查办,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由于司法工作人员也系国家公职人员,因此该14个罪名理论上应也属于监委管辖的范围。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方面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该14个罪名,文件描述是检察机关“可以立案侦查”而非“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个方面,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因此,理论上监察委对检察院可以立案的14个罪名也有管辖权。由于14个罪名中“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中也存在,所以实际上监委应是对88个罪名+12个罪名共计100个罪名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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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相关罪名管辖一览表
一、贪污贿赂犯罪(17个罪名)序号罪名立案(定罪量刑)标准管辖1贪污罪(第382条)①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5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监察2挪用公款罪(第384条)①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
(3) 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
(4)其他严重的情节。
③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监察3受贿罪(第385条)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监察4单位受贿罪(第387条)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监察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①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1、根据道路安全法,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属于机动车。而电动三轮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2、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电动汽车是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应当购买交强险后及时挂牌。驾驶电动轿车应办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3、但现在我县路面行驶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四轮车(需取得D证)),由于成本和技术的原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
你好!你是把卡借给他人用了吗?具体情况进一步沟通
你好,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积极证明
你好!有可能涉及帮信罪了,具体情况进一步沟通
取保候审后会变更。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采取取保措施不当的,会及时变更;而取保期满或者有关机关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还会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某地公安在“扫黑除恶”期间,抓获了以Z某及其子为首的犯罪团伙,并认定Z某在其任职当地村支书期间,利用自身影响力,纠结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在该地及周边地区作案多起,属于当地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案发后,Z某慕名向本团队寻求委托,本团队立即奔赴当地,在完成会见嫌疑人、阅卷等工作后,向检察机关提出Z某团伙应当属于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看警方收集证据情况而定,建议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
诈骗是数额犯,所以数额较小的只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你好!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去找你做笔录了解情况。建议你在公安机关没通知你问话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即便涉嫌犯罪,也可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
【法律分析】:银行账户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案账户,银行将中止该账户资金的出账、入账业务,但不影响账户查询服务和银行自动发起的相关批量处理交易,如存款利息等。如对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有异议,请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确认,银行将根据公安机关确认结果对账户进行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可以变更的,一般来说,需要房产证改名字的情况发生在三种情况下:买卖二手房、赠与、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网上被骗后,要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立即冻结自己的银行卡,并且停止支付功能;准备自己被骗资料去当地派出所报案等待结案,破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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