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转让、继承问题
公产房系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有产物,房屋取得方式多为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进行的福利分配,承租人按规定缴纳租金后成为公产房的实际使用权人。
公产房的使用权人对房屋仅基于租赁关系享有使用权,但事实上公产房又存在不菲的市场交易价值,故有必要对公产房使用权转让和继承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进行梳理。
一 、公产房使用权的转让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产房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各地法院的裁判意见比较一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845号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845号判决法院说理部分认为,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有住房承租权取得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
公有住房承租权通过有偿交换的方式实现其交换价值已被允许,另外,在一定的条件下公有住房承租权还可以通过购买取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再终字第09080号物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指出,直管公房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公房承租者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公房买卖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即必须按房管机关的规定进行;必须经区、县房管机关审查批准,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按规定交纳税费,非经批准,不准擅自买卖。
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上述指导意见以及公房管理的政策规定的转让行为应属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内01民终249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于涉案公产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同样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当事人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虽然转让房屋当时不具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但双方对于转让房屋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协议合法有效,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在公产房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时,通常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各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公产房使用权转让流程各地仍有区别,具体操作应按照当地公产房承租权变更的政策规定到相关主管机关办理。
二、公产房使用权的继承
在公产房是否可以继承方面,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尚不明确。各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观点不一。传统观点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而公产房产权属于国家,自然不属于遗产。
公产房基于特定政策条件产生,该债权属于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应当属于法律规定遗产范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2018)津0104民初13365号继承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中,就采用该观点认为当事人诉请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但也有些法院认为,虽然公产房产权不属于承租人所有,公产房本身不属于遗产,但公产房承租权应当属于遗产范围。根据现行政策,公产房的有偿转让已经说明公产房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不仅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包括其具有的其他财产权利。故公产房上附着的相应经济价值,应与其他财产一样属于遗产范围。
实践中一些省市采用其他方式变相解决了公产房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例如《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就规定,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按照政策流程,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
由此可见,尽管上述规定没有直接表示公产房可以继承,但事实上被继承去世后,其承租的房屋承租权得以变更即变相认可了公产房屋使用权的可继承性。
综上,在当前的政策环境和经济背景下,关于公产房的转让、继承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建议公众在面临具体问题时,及时全面了解当地政策法规、办理流程,以便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公产房可以办理继承或转让吗公产房个人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或承租权,所以,死者生前使用的公产房,不能办理继承和转让。需要死者继承人和住房产权所有的单位协议变更承租人名字。或继承人和单位协议买断产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就可买下住房。二、公产房过户材料及流程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公产房继承与转让过户条件公产房分直管公房和企业产,一般来说可以通过
过户共有产权房的流程是:双方持购房协议、身份证、户口本、房屋共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申报交易价格;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缴纳交易费、工本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
公产房不能继承。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产房不能继承。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另外,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产房承租人已去世,未变更户主姓名,是可以迁移户成员户口的。 在迁移时,你可以一并申请注销原户主户口,并申请设立新的户主。 迁移不影响变更户主。
公产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 公产房承租权能否继承?按照以往的政策规定,公产房是国家或集体财产,作为承租人其享有的是“公房居住权”,不能作为私有财产被继承。根据《继承法》,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其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等等。公产房承租权是对他人的房屋以居住为目的而加以使用的权利,不能随意的让渡和继承。同时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低收入的特殊状况而享
一、公产房承租人去世可以家人可以继承吗1、不可以。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于人们尚有观念,认为分配给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财产,很多老人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后争夺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实上,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2、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办理流程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2、
一、天津公产房继承最新政策根据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详细如下。第二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二)公有住房
房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协商解决,各继承人达成协商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各继承人同意仲裁的,可以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提取诉讼。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
遗产继承公证的收费标准为: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而遗产继承诉讼的收费标准是按标的额的多少超额递减比例收费的。当遗产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只有50元;当遗产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时,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遗产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时,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大家可以发现,当我们在进行继承公证还是继承诉讼之间选择时,成本的考虑不是一概而论的。经过计算
办理流程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二、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三、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
1、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公产房只能过户,不能继承。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3、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4、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
1,不算遗产,因为承租人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所以只能使用不能处分2,按规定由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共居人继续承租3,如果变更承租人需要其他子女一同办理4,补偿问题,大家协商最后建议:虽然法定上你父亲继续承租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实践处理这种问题时通常房管部门是要求其他子女一同去办理,而因为如果你父亲承租,一旦拆迁等可能他是利益最大的,所以家庭中其他成员间一般会多少要求补偿一些,但是毕竟是承
什么是公产房,公产房可以“继承”吗一、什么是公产房所谓的公产住房,是相对于私有住房而言的,其主要特点在于公产住房的物权所有人是政府或是单位或是行政、事业部门。就本市来讲,直管公有房产范围包括由财政投资兴建的房屋、拆迁直管公有房产还迁的房屋;房屋自管产单位移交给房管部门的房屋;以其他方式移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公产房的资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管理局,其实际使用人被称为承租人。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
房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协商解决,各继承人达成协商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各继承人同意仲裁的,可以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提取诉讼。法院一般会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
关于公房,各地的规定不同。如果是无房分配的经租公房,子女是可以续租和参加房改的。父亲过世前承租的公房,子女可以参加房改,有权以子女身份获得房产承租权,直接到房产局办理既可。公房不存在继承。公房如其名,是产权不归住户所有的房屋,仅是房屋管理方(代表有房管局,住保办之类等部门)代表政府将房屋的居住权给住户,住户一般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既然房子不是爷爷的,作为后辈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
1、公租房无权继承,只能在承租期内,继续承租。公产房只能过户,不能继承。2、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3、从法律角度来讲,继承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生前有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公产房的产权人并非个人,所以公产房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4、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产房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不享有该公产房的物权,仅享有承租权。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侵权纠纷,即因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等行为,如:非法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资格的行为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行为非法处分未分割的遗产的行为等。解决方
在房地产调控和政策多变的今天,房地产企业难免会碰到资金周转困难,或与新政策冲突,或受新出台的政策困扰,这些种种问题往往会因为缺乏资金导致房地产在建工程项目难以维持下去。为了进一步的发展,这类房地产只能或转让在建工程项目或进行项目抵押以获取资金。但在建工程的转让和抵押法律手续复杂。涉及大量专业法律问题,本文从实践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手续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一、在建工程转让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