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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系对该类事项赞成票的最低限制。
公司章程约定“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该章程规定、未经全体股东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非有效。
章程研究文本
本书作者查阅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对特别决议表决权要求的比例大多数为三分之二,仅个别公司对特别决议中的个别事项的表决权比例作出提高。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9月)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新增发行股份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其他款项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同类章程条款:
本书作者通过网络公开渠道(如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询了部分对重大事项作出特别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1、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由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解散等事项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
2、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二)公司解散;(三)修改章程;
(四)股东退出或加入;(五)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版)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根据本书作者检索,90%以上的上市公司均是直接引用上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专家分析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据此可知,股东会决议根据决议决议事项以及通过比例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指股东会在决议公司的普通事项时,获得简单多数即可通过的决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简单多数是指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是指代表出席会议股东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特别决议是指股东会决议公司特别事项时,获得绝对多数以上表决权才能通过的决议。根据上述公司法的规定,特别决议的事项以及绝对多数的比例均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
上述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公司法》对于上述情况下最低份额表决权的限定,该条款并未否定公司章程为上述情况设定更高份额的表决权,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绝对多数的比例,只要不低于三分之二均应合法有效。
另外,对于特别决议事项也不仅限于法定的几种情况,公司可将其他需要绝对多数通过的事项,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提前约定。另外,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未将某类事项列为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可以通过普通决议的形式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这样方便股东会可以随时调整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的类型,为暂时预见不到的重大事项作出开放灵活的规定。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一、公司股东有权自主在章程中适当提高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通过比例。《公司法》虽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仅是最低限制,原则上股东可以在三分之二以上提高表决权通过比例,如四分之三、五分之四、甚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约定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二、虽然有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但本书作者建议原则上不要如此约定。
一方面,部分司法案例认为该约定违反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属无效条款;另一方面,该约定很容易致使公司就重大事项无法作出股东会决议,导致股东会决策机制失灵,情况严重的还可能导致会公司解散。
股东内部在一些问题上发生分歧是很正常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可以很好地管控分歧,帮助公司快速作出决策,但如果要求公司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公司僵局在所难免。
这个本来试图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则,很可能成为小股东在特定场合下要挟大股东的重要砝码。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一、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四/全部表决权(不含本数)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二、股份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不含本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新增发行股份(根据公司的具体需要,列举认为有必要提高表决权比例)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五分之四(不含本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章程其他款项作出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不含本数)以上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延伸阅读
关于公司章程约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的效力
一、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约定极易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出现僵局。
案例1: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钟景祥,游掞良,张庆权,东莞市新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746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处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上述情况下最低份额表决权的限定,该条款并未否定公司章程为上述情况设定更高份额的表决权,原审法院依据该四十三条的规定,宣告案涉章程第十八条第二款无效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金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案[(2009)高民终字第1147号]认为,“金冠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通过方式采用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资本多数决方式,而是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多数且应包含各方至少1名董事。
此举意味着对于金冠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金冠公司的三方股东派驻的董事必须做到每方股东派驻的董事至少有1名董事参加并同意才具备通过的可能,此为金冠公司的股东在金冠公司设立时的自愿约定并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批准而生效。
因此,此为衡量本案争议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式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上诉人关于决议事项的紧急性或决议结果合理性的上诉理由,均不能作为衡量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式合法性的依据。
由于本案争议的董事会决议缺乏股东一方东联公司董事的参与及事后同意,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董事会决议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的范畴。
无庸置疑,金冠公司章程的此种规定,导致只要有一方股东不同意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公司的决议决策机制易陷于僵局,但是此为金冠公司各方股东的自愿约定,本院无权干预。”
特别注明:本案中金冠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案例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西山试验林场公司解散纠纷案[(2009)一中民终字第4745号]认为,“森林公园,虽然该章程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新中实公司、西山林场在森林公园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70%和30%,该股权比例表明在股东产生矛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必然会因各执己见而无法产生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阻碍。
新中实公司关于森林公园公司章程对资本多数决及全体股东一致决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导致森林公园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也有裁判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通过”,应理解为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而不应理解为全体股东都同意该事项才能通过决议,否则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
案例4: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颂军与刘国栋、上海商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2013)滁民二再终字第00014号]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自然人的生命特征,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形成应由其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
“少数服从多数”是保证股东会能够作出决议、形成公司意思的基本制度。因股东会系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表决时存在股东会成员多数和股东所代表的出资资本多数之分,即“成员多数”与“资本多数”之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确立“资本多数决”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允许公司章程以“成员多数决”的方式作出另行规定。
但公司章程所作的另行规定不应违反“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基本原则,否则,公司将无法形成决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全椒商景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说明该公司的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决议通过方式。
该公司章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应当是指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会决议的表决,但决议是否通过仍应按照该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本多数决”的方式进行判定。
全椒商景公司2008年9月16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已经该公司代表91.44%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为有效决议。
王颂军、全椒商景公司认为,全椒商景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通过的比例、该决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1、从财务上要注意:先搞清楚要投资的这个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股份构成、债务情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公司人员工资水平;2、从行业上要注意:将被投资企业产品所在行业的前景(是否是朝阳、夕阳或成熟行业);3、从公司文化上要注意: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文化和现任总经理的经营理念;4、环评和国家政策上要注意:现在实行环评一票制,所有对公司的排污等问题也要关注,另外国家政策的倾斜对行业的冲击也很大,投资前最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物业公司的选聘需要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关于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和授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吗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和授权的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注:2014年公司法修改前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实际出资人若要实现隐名股东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化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后国税总局也发布公告,强调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而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股东借款超过一年不换的要交个税,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⒈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⒉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⒊合作企业的解散;⒋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⒌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⒍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私人借钱给公司要合法,可以协商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其中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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