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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昏迷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符合重大疾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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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昏迷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符合重大疾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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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第3.1.1.12关于“深度昏迷”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王某某在永诚保险公司处投保水滴成人重疾险2020,保障期限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包括个人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金为200000元和附加轻症疾病保险。

投保后,王某某按期足额缴纳了保费。2021年5月14日,王某某因头晕意识不清入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经诊断为脑干出血。

深圳百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截至2021年12月13日王某某仍处于昏迷意识障碍、吞吐障碍、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依赖,完全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住院证明书载明:王某某处于深度昏迷且己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永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出本案王某某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予以拒赔。

因此,各方形成本案诉讼。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王某某在永诚保险公司处投保水滴成人重疾险2020,王某某已履行保险缴费义务,永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理赔义务。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住院证明书载明的内容足以证实王某某处于深度昏迷且己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永诚保险公司理应理赔。

故王某某诉请永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为200000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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