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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中行政机关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后还需再次告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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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中行政机关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后还需再次告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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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中行政机关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后还需再次告知吗?

一、裁量部分

二、事实、法律、证据有人认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发生变动的需要再次告知,理由是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需要正确告知。未正确告知即未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也包括知情权。有人认为,采纳当事人意见后无需再次告知。采纳当事人意见,即意味着此前告知错误。当事人提出意见即说明当事人发现了该错误并行使了陈述申辩权。采纳当事人意见,已经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等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没有任何意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初步意见行政处罚法四十五条仅规定,当事人的意见成立的,行政机关应予采纳,而未规定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发生变动的需要再次告知。所以采纳即可。行政处罚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遵循的程序。采取简易程序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事实确凿;

二、处罚有法定依据;

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这一程序。

(1)调查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作出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之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应该被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需要对当事人告知相关的处罚事实,对于当事人作出的处罚,要告明其违法的原因,并且将其违法行为的证据向他作出认证,这是一般的执法操作顺序。

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对于当事人的申辩,是需要充分听取并且应该仔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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