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
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缺少的条件。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依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可见,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前提条件。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前,保险人未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仍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果选择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但此行为必将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因此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则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已向保险人转让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对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权利,被保险人已无权处分,即使处分也将无效。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3款即规定,若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仍可对其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但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若第三者仅具有部分偿还能力,无法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继续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保险人此时应牺牲其代位求偿权,待被保险人充分受偿后,再向第三者索赔。笔者对此观点有不同看法。
保险人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究其本质,也是一种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相同,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为何要保险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成全”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呢?此有悖于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处理方法是,依照公平原则,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分第三者的财产。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诉讼时效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中断。
另一种意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第三者侵害之日起算。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前,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保险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仅向保险人而不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保险人可以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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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具体是什么1、实施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
保险代位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包括有: ⒈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⒊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等。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2、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机动车一方赔偿后,能否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条文规定Q1:保险人是否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1、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第三人即责任人的
法律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保险法规定如下《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规定。“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就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来讲,其属于请求权,是债的一种。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责任、不当得利、共同海损、质量责任、保证及追偿。按照法律规定,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3、须债务陷于迟延。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初,A某驾驶B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损失险的沪XXXX**车辆,在上海市xxx区XX路XX路,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C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沪AXXXX**车辆损坏。C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当月,案涉沪XXXX车辆被送往上海XX有限公司修理。B公司为沪XXXX车辆损失出具定损报告,金额为***元。后A某与B公司签署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B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能否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只要达到保险规定的条件,保险公司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受损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应该依法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可以将代位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一、车险有没有代位求偿权1、车险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车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2)投保了车损险;(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2、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1、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2、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是什么意思1、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意思是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后,向第三人追偿时的民事纠纷。保险公司行驶代位追偿权的条件是:(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
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因为民事财产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都为三年,但是此三年会因为对方不断主张权利而不断的中断,重新计算,最长持续20年。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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