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两个术语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是商品之间等价交换的媒介,货币形式是指现金以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是指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也可折算为货币而确定其金额。
但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分别包括哪些类型?这就是本条需要回答的问题。
明确企业取得收入的各种形式,有助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各种形式的收入首先计入收入总额。原内资、外资税法均没有规定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的具体内容,而主要强调的是企业的哪些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但没有规定收入都包括什么形式的收入,更没有明确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有哪些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就不明确企业是否也要将各种非货币形式的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的以下两种形式的收入都要计入收入总额中。
一、货币形式的收入本条首先明确列举了收入的货币形式的几种类型,包括:
(一)现金。即企业持有的流通中的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二)存款。即企业在银行存放的款项,是企业对银行的债权,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等。企业的资金通常以存款形式存在,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等。
(三)应收账款。即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企业的流动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执行日期:2008-01-01 颁布日期:2007-12-06 文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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