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具体情况是什么样子的?是钱款逾期了吗?方便的话可以跟我聊一聊。
你好,建议就报警处理
你好!得鉴定后才能计算出赔偿数额。
你好,可以起诉要求还款的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具体需要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你好,你这边目前是警方联系你了吗?
对方欠钱不还,现在还把网名改了他改名之后还可以知道之前的转账记录是他本人
您好,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您好,对方招聘童工工作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还拒不支付工资。建议您直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一对一咨询。
运输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交易习惯通常怎么分配?一般是指货物运输并卸货到指定地点算运输完毕,因为卸货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约定清楚卸货方的除外
你好,公安不一定会通知单位,但这种案件不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法院审判后单位还是可以会知道的。你是事业单位职工,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争取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结果,比如如果争取到不起诉就没有刑事处罚记录,就不影响你工作。被刑事处罚,单位可以开除的
你好,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过错责任的意思是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
通常情况下,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纠纷,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行政执法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你好,建议积极配合接受处罚,具体处罚由工商部门定性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比较严格的,如果自己的人身权利和健康受到侵害的话,是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的。那么妈妈抱着孩子有人贩子来抢,妈妈出手把人贩子打死了,算正当防卫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妈妈抱着孩子有人贩子来抢,妈妈出手把人贩子打死了,算正当防卫么 面对前来抢夺孩子的人贩子,但凡为人父母者都不肯能坐以待毙、听之任之。如果说,孩子的母亲在与人贩子争夺孩子的过程中失手将人贩子打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城管职责和管辖范围: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
学生打架,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可以由学校、双方家长共同协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学校予以相应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
按揭车因为逾期,车被拖走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需带上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和违章通知单到交警队处理。2、带齐证件到交通队交罚款开放车单。3、拿放车单去停车场交停车费和拖车费。4、手续办完钱交完,就可以领车了。车贷逾期的后果:1、汽车抵押贷款是将汽车抵押给了贷款公司,因此,借款人若是不还款的话,贷款机构可以直接将借款人的汽车做拍卖后,用于偿还贷款。2、在这之前,贷款机构会多次让借款人还款,催促
民事纠纷没有赔偿能力是不会被拘留的,除非有拒不执行,藏匿财产等行为法院才会采取不超过十五日的拘留,司法拘留没有次数的限制,但一般实际操作中只拘留一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
档案丢失的事情多得去啦,至于是人才交流中心还是劳动保障局搞丢的,都一样,都是自己受累,跟部门去争论责任是没有结果,肯定不会有人来承认是他们的过错,也别指望保障局的人帮你去补档案,一是他们不肯,二是他们也补不来。曾经帮朋友补过档案,其实档案里的材料也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要补,有一些是无论如何也补不回来的啦,找一些用得着的来补就行啦。主要有以下的东西要补:1、人事档案目录内的第四大类:学历、职称;2、是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