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网友咨询:
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赠与女方单独所有,还能撤销吗?
律师解答: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
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故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弱一些。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男方婚前房产婚后赠与女方单独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补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因此,双方经过公证的,不能撤销赠与。
自愿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女方,女方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针对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
因涉案房屋已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的,男方对赠与房屋已不享有撤销权。
案情简介:王先生2012年全款购买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2016年王先生与唐女士登记结婚,2020年王先生与唐女士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王先生名下房屋转移登记至唐女士名下,共有情况为唐女士个人单独所有。2022年5月,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2022年6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唐女士名下房屋的赠与。王先生认为:案涉房屋是其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婚后在唐女士多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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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想要单独所有的,可以与对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为个人财产,并且房产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如果是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那就不需要签订协议,只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zh
您的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婚前赠与,已经完成过户,房产登记状态为男方单独所有,应当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单独赠与,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婚后赠与,要区分是否存在明确约定。如果男方父母与男女双方无任何约定,那么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也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大概率要平均分割。如果双
婚后买房写单独所有的,一般也是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有财产协议约定房子个人所有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
杭州离婚律师明确,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父母子女之间关于房产赠与行为,同时因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应属诺成性约定,不能任意撤销。法律实务中,对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能否撤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甚至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所以这种约定不可撤销;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的房产是不动产的,在完成不动产变更过户登记之后,赠与才生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子女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不履行赡养爹妈义务,爹妈可以起诉申请收回过户的赠与住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