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违章 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将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通过“1
1.9”消防日等多种活动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五)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消防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应急演练对联动效果进行检验,确保联动机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要留有演练记录。
第八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住宅及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逐级报告。
第九章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和评价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严禁储存充装压力超过气瓶设计压力的气瓶。 2. 气瓶与其他危险化学物品不得任意混放。 (间隔距离不小于10米) 高压气瓶分类储存规定 气体性质 可燃气体 助燃气体 不燃气体 气体名称 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液化石油气、丙烷、一氧化碳、液态烃蒸气、甲醚、氯甲烷等 氧、压缩空气、氯气 氮、二氧化碳、氖、氩 不准共同储存的物品种类
为加强小区的防火管理,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制订本规定:一、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业主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二、小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三、管理处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工作,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并对业主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四、管理处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组织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减少或避免公司火灾损失,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旅游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及生产经营部门。 2 职责 办公室应制定防火措施并指定部门防火安全负责人。 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 2. 3检查本办公室的消防安全情况;2.4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3. 操作规程3.1 办公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2 办公室内废
1.目的 为强化营运期佳兆业广场的消防安全管控,规范并指导各分公司做好厨房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集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3.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标准适用营运期佳兆业广场所有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1) 步行街餐饮商户厨房;2) 主力店餐饮厨房;3.) 超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 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安全规定。 2.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 库房内除电器照明外,不得敷设其它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闷顶内不得敷设电线,不准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1-12-27 颁布日期:2001-12-27 文号:公通字[2001]9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工作安全 1. 保证规范作业,杜绝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日常工作中之意外、危险及不必要之经济损失。 2、细心检查门窗、水、电等设备,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并最终得到解决。 3、如有员工或顾客发生意外或受伤时,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汇报。 4、杜绝各种刑事案件的发生,及时向上司、主管人员报告可疑的人或事。 5、切勿使电路的负荷过重,如需要使用任何高负荷的电器用品,应先向电工求助。 二、生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 (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各项目部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
为防止火灾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一、油库消防制度1.油库内禁止烟火。2. 油库的盛油罐、桶和管道不准有跑、冒、滴、漏油的现象。3. 油库内使用的工具及装卸设备必须是能防止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制品或镀铜工具。4.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或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出入油库重地。5.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
1. 涂装车间是重点防火区域,进入涂装车间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的物品,如打火机等。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使用打火机!2. 涂装车间内禁止动用明火,如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 进入涂装车间必须穿戴防静电的防尘服、防尘帽及防尘鞋套。 4. 进入涂装车间喷漆室、调漆间必须穿戴防静电连体服、防静电工作鞋。 同时禁止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容易产生静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 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馆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馆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负责人同时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部门要确定2人为消防安全员。 二、 成立由安全保卫部成员及各部门消防安全员组成的义务消防
1、施工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使用劣质电器。 2、装修材料必须使用防火材料或须经防火处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 3、施工中不准大面积使用胶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在现场喷漆作业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安全防范措施。 4、施工现场使用明火,须事先向福田市场分公司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操作焊割、安装电气人员,须持证上岗,操作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实行监督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