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也即不被自证其罪的权利)。
《刑诉法》第120条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被追诉者是否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者拒绝供述或者说保持沉默的权利。
倘若被告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将作为一种拒绝悔罪的表现,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量刑时将作为一种酌定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我国立法上采取排斥“沉默权”制度固然有其长期历史因素的沉淀,比如中国封建时代,则实行“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无供不录案”的制度。
认为口供是认定犯罪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证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可据以定案,进而导致侦查机关依靠口供破案成为习惯和风气,这完全与无罪推定、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等我国业已采纳的刑事诉讼原则相违背。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了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利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如实供述”的规定是有很多弊端的,比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在实践中也发生了偏差,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些都是与建立沉默权制度不相符的,且与我国的法律改革目标相悖,所以我们应该剔除或加以修改。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沉默权的问题。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沉默权的,虽然法律是不允许刑讯逼供的,但是也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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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必须要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妨碍刑事诉讼的进行。刑事强制措施具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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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女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女民警在场,法律未有规定,一般是男女民警均可。但搜查女性身体,需要女民警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
如何查询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通缉只能通过登录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才能进行查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5-04.发布通缉令1.根据案情,由签发通缉
一般情况下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或者法院的许可,只需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 但是,如果律师辩护人是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则经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
一、检察院怎么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1、人民检察院通过以下方式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1)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2)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3)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抗辩理由,只是基于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丧失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⑴基于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⑵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的抗辩权;⑶专属抗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
办案人员前往看守所提审在押人员的,只需要持警官证及相应证明材料,不需要一定着警服。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您好,根据您表述的情况,不是经过刑事处罚而留下的案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没经法院统一判决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犯罪嫌疑人只能说明在案件初步证据证明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不能认为其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是不会有案底产生的,这个嫌疑仅仅是一种推测而已,要是进行再一步确认,要是推测的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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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个阶段结案的,就去相应的公检法部门查询
您好,视具体犯罪情况而定
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达到80岁的,仍然可以适用刑事拘留。 不管年龄多大,如果构成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就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但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由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该项权利。因此,本案实际施工人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例索引《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争议焦点实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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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苏律师您好,请问律师会见笔录是否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家属看? 苏义飞律师:不可以。《(2016年)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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