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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的疑惑——房屋征收评估要不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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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的疑惑——房屋征收评估要不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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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的疑惑——房屋征收评估要不要配合

很多人咨询小编:“我们家的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了,我看了补偿方案了,太不合理了,我不同意这个补偿标准,不想被拆迁,现在征收方要来评估我的房子,我不想让他们评估我的房子,可以吗?”

今天由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法律问题,让评估了就等于同意拆迁了吗?

在实践中,对于政府组织的房屋拆迁行为一般都是无法阻挡的,一昧的消极抵抗并不能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对于征收方要评估房屋,拒绝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同意入户评估并在评估登记单上签字并不等于被征收人就同意了拆迁。

那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应当怎样操作才能保证评估结果更加合理呢?

首先,被征收人应当知晓自己有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方协商选定的,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协商成功的,则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进行确定。

如果,征收方直接派评估机构对你的房屋进行如何评估,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作出的评估结果对你也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在维权过程中,我们可以以该违法点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进行抗辩。

其次,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还需要了解,如何评估需要对房屋的哪些方面进行评估。主要包括测量房屋的实际面积;绘制房屋示意图;

记录房屋使用年限、基本结构和状况;记录房屋周边状况;记录房屋的装饰修饰、附属物;收集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记录房屋的产权人、常住人口和户口在册人数等情况。

第三,评估登记单上是否可以拒绝签字?是可以拒绝签字的,如果评估人员非要你签字,你需要仔细进行检查,防止错登或遗漏。

最后,在收到评估结果时,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进行房屋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质;

2.查看评估报告中是否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用的圆形公章盖章和评估师的签字;

3.评估报告需要注明有效期。

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被征收人还是有救济途径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的10天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如果对复核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天内向当地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对补偿不满意,是否让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的问题,小编也就解释的比较清晰了,你懂了吗?还不懂吗?那可以继续关注我们,我们会持续分享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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