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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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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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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物,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除此之外,敲诈勒索罪的刑罚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该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难看出,根据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该罪具有“触发易、打击严”的特点。

如果行为人的维权行为缺乏权利基础或是手段超过了合理范围,不仅无法起到“捍卫权利”的作用,还很有可能招致“牢狱之灾”。对此,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当维权人的维权行为既不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采取的方式也不规范不合法,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当维权人的维权方式不规范不合法,但维权行为具备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采取的手段行为过度,触犯其他罪名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三、当维权人的维权方式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行为具备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即使请求数额超常,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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