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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5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租办公用房。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房屋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按期交付房屋押金和电话押金后,支付了四个月的房租。
此后,被申请人不再支付房租,并于1997年9月30日搬离合同项下的房屋。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其具体请求为:
1.被申请人支付欠租费美金71569.20元;
2.被申请人偿付逾期付款滞纳金911250.10元。
律师回答:
本案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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