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指南
申请条件
夫妻互相投靠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以结婚证为准),可由本市户口的夫妻一方申请,在本市投靠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
申请人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且被申请人已在农村随申请人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落户。
申请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
4、办理“非转农”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意见。
保持材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非转农”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2.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3.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4.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5.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6.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7.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办理费用
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26个工作日
咨询联系电话:
0898-68636277(秀英区)
13907571712(龙华区)
0898-65362624(美兰区)
0898-65852699(琼山区)
监督投诉电话:0898-31652340(户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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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办理指南申请条件单位录用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材料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3、《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4、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民户口簿;5、录用单位证明;6、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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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情况分类(不同情况所需材料不同):情况1、在昆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所需材料:1、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2、房屋所有权证,3、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摘抄表,4、派出所社区民警入户调查证明,5、房屋是按揭房、抵押房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等证明情况2、昆明地区的单位住宅,具有该单位的房屋产权证(且该住宅具有长期居住的配套功能),并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满5年以上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人才,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一城镇(包括海口)申请落户:申请落户需要的材料:1.居民户口簿原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3.硕士学位证书原件。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2、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居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核查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审批。(3个工作日办结)3、市局户政处对办证
一、未成年子女投父母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本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
武汉夫妻投靠落户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武政〔98〕136号)。二、受理部门:派出所三、审批单位: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四、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