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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夫妻忠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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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夫妻忠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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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青网

2002年,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首例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 判决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自此之后,夫妻间因违反忠诚协议诉诸法院的案例屡见报端。然而2005年南京溧水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对方按忠诚协议约定支付十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同样是夫妻忠诚协议,为何法院判决不同?主要在于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不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判断基础是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其协议条款的效力大致可以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一、忠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1)关于婚姻关系终止的协议条款。例如:有的忠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双方必须离婚,终止婚姻关系。这样的约定因为违反我国《婚姻法》中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定,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协议条款。例如:有的忠诚协议约定,违背忠诚义务一方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子女归对方抚养,这样的约定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由法院本着有利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来判定。

(3)关于探望权丧失的协议条款。例如:有的忠诚协议约定,违背忠诚义务一方将丧失对子女探望权,这样的约定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因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该约定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婚姻忠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身份权是法定的权利,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和解除,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剥夺身份权,而夫妻忠诚协议以意思自治的手段将法定的身份权与人身关系随意剥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忠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协议的效力判断

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法院会从无过错方的受害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方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违约金酌情予以增加或减少至常理程度。

离婚财产处理中诸如约定巨额出轨赔偿、净身出户等,法院也会据情判决。此时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在性质上趋同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离婚时请求的损害赔偿。

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法院普遍对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认定持有保守态度。因此,夫妻双方拟定忠诚协议的过程中,应当合理设计条款,在一方以忠诚协议为基础要求过错一方承担责任时,应当在充分把握协议内容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诉讼途径,才有望在夫妻感情零落之时获得协议中约定的权益保障。

三、该如何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条款?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中应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条款,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其次,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很多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对方出轨时获得的赔偿也越多。

其实,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夫妻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往往会酌情裁减。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

最后,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起诉时还要有能够提供一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法院判决时以证据为基础。

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

在文章最后特别说明一点,夫妻忠诚协议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一般都要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中认可夫妻忠诚协议,也是基于准予离婚的前提。

如果一方仅依据夫妻忠诚协议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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