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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问题描述

夫妻之间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1个回答

约定的净身出户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是在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如果是婚内签的其他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行动建议:

1.在民政局登记过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净身出户,离婚协议又不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此时约定有效,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2.婚前签的夫妻忠诚协议,只有道德上的义务,不存在法律后果,净身出户的约定无效。

3.婚内夫妻签的协议,但不是离婚时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上,净身出户的约定也无效,对方可以不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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