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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或者告知不存在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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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或者告知不存在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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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公民向政府机关了解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作出了系统规定。

陈先生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空地,陈先生便在此空地上建了几间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在2021年,该处地方被列入村民健身广场,要求拆除陈先生的厂房。

为了解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2022年8月25日陈先生以EMS邮寄的方式向住建局申请书面公开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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