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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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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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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立案标准为人民币30万元,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故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及支出数额超过合法数额,与该工作人员能说明来源的部分的差额,即是认定该项犯罪及量刑的关键所在。

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的计算一般是以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共同家庭成员的财产总额(现有财产+已支出款项)减去合法财产数额(合法收入+其他可说明理由财产),以此数额作为认定犯罪及确定量刑的依据。

调查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财产总额的认定,一般会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存款情况、房产情况、投资理财情况(含保险)、消费支出情况(除车辆等大宗支出外,生活支出难以计算,有时以统计局数据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准);

对于合法财产的认定,一般会核实工资收入,投资收入(理财、保险获得利益,房产交易获取利益,存款利息),以及共同生活成员经营收入。

被调查人员往往在除对上述合法财产进行说明外,还会提出诸如婚丧嫁娶礼金,受过侵害获得赔偿,受父母遗赠等获得合法财产的事由,对此应如何认定?

比如婚丧嫁娶礼金这一情况,虽然领导干部有此举动违反纪律,但此种情况实际确实存在,如被调查人能够拿出礼单,且所表述收取礼金事由真实存在,礼金数额未明显超过当时当地正常礼尚往来,则此笔财产数额不宜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数额;

又比如受到侵害获得的赔偿,被调查人及家属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获得相应赔偿,如能提供相关赔偿协议,公安出警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应视为有此合法收入。

但对于被调查人关于财产来源的不实辩解,如上述合法财产的说明,经查无相关证据且不符合客观常理的财产数额,应依法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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