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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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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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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第三人发包人承担)(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工期的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赶工费用。

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

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2、误期赔偿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

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三)索赔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①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②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2)按索赔的目的和要求分类:①工期索赔。

②费用索赔。(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①工程延误索赔。②加速施工索赔。③工程变更索赔。④合同终止的索赔。⑤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⑥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⑦其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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