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结算票据规定了哪些?
往来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日常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财政票据。但是由于会计从业人员变动频繁,对往来票据的认识还不够深刻。
往往踏入雷区而不自知。所以今天就来温习一下相关规定。
从现行的有关规定来看,比较权威且明确的规定当属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这两个文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
2013年,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事宜。
对往来票据的使用,41号文第二条定义为,往来票据是“发生暂收、代收等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与1号文相比,去掉了“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这一句话。
这在下面所说的往来票据具体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可以体现出来。
41号文和1号文都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了往来票据的使用问题。
41号文第七条规定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为:(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之间发生的不构成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
(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上下级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
(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的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这里面的关键词就是“不构成(作为)收入”!这与1号文第七条明确的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四种情形(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基本一致,只是语句表述略有不同。
由上可以看出,往来票据收支款项应该在往来款项中核算,不应列收列支。
41号文第八条指出,两类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网。一类是“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的情形,包括:
1、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由部门和单位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及会议收费;
3、展览会、展销会的展位费等服务性收费;
4、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6、房屋、场地及其公共设施出租出让收费;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印刷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在发生往来结算票据纠纷时候如果想要争取合理的赔偿的话,建议可以来找专业律师了解更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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