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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如何证明员工不适合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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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如何证明员工不适合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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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不要只约定试用期而对具体的录用标准模糊其词,可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将录用标准书面化,例如在发布招聘广告的时候就可以将录用标准附在其中;

在面试的时候可以当面向员工出示书面的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员工入职时填写相关登记表时,可以再次将录用条件附在表格上,以提醒员工注意并签字;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对员工的要求都清楚明了地约定在劳动合同上,例如“劳动者在相关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时视为试用期不合格”等;

最后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将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发给员工阅读。

  如此一来,当员工在试用期出现不合格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就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其录用条件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又认为员工的确不适合目前的岗位,那就只能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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