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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贬值损失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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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贬值损失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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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贬值损失获支持

【案例来源】

(2021)豫1003民初756号

【案情概要】

2020年8月24日16时46分,被告徐某驾驶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746公里(西幅)时,因未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致使所驾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豫ADN681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和乘车人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伟华无责任,诉请依法解决。

【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69.5元、交通费2000元、车辆折旧贬值费35000元和鉴定费5000元,合计44268.5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对已经销售的车辆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及该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

【法院认为】

1、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运输途中的商品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修复后会影响其销售价格,侵权方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

2、对已经销售的车辆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及该损失是否应当获得赔偿,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豫ADN6817号特斯拉小型轿车2020年7月16日购买,价税合计款项为279550元。

2020年8月24日发生事故,在4S店修复中,除了更换配件之外,还对车左后门门框翼子板、尾门、后围板经拆装、切割、焊接及铆接修复。

评估机构认定,从力学角度上讲修复后的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状态,从经济学角度上讲使用寿命缩短,加速车辆折旧;按事故前理论价值(272000元)与事故修复后理论价值(237000)之间的差价确认车辆贬值35000元。

3、本院认为,豫ADN6817号特斯拉小型轿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采取切割、焊接等修复方式后,车辆的使用性能因受损而相对降低,必然在价值上会有所降低,即存在一定程度贬值损失。

4、本院根据车辆购买时间、事故碰撞情况、修复方式、修复后对车辆性能的影响、新车销售价格的下降等因素,合理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酌定豫ADN6817号特斯拉牌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的贬值损失为200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有:医疗费2269.5元,交通费按1000元核算,豫ADN6817号特斯拉牌车辆事故贬值损失20000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28269.5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269.5元(医疗费、交通费、贬值损失),原告下余损失23000元由被告徐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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