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9年9月,原告李某驾驶小型营运汽车与被告1张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1张某为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导致原告李某的车辆损毁严重,后进行维修,因本次事故,原告的车辆停运92天,导致原告产生停运损失。事故发生时,被告1正在工作;
被告1系被告2的员工。被告1驾驶的车辆系在被告3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原告委托律师依法起诉被告方,要求被告方赔偿停营(运)损失等。
律师点评: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导致车辆需要维修,有的维修时间甚至很长。对于营运车辆来说,长时间不经营,会存在较大的运营损失。
面对这种运营损失,是否可以主张,又如何主张。本案的当事人李某就是运营的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了车辆的维修费用,但对于停运损失不愿意赔偿,李某无奈下只好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其商业险不应赔偿,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险条款,上述免赔条款使用黑色加粗字体,与其他字体能够相互区分显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能够证实其就免赔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就上述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保险公司应当保险合同的范围内赔偿李某的停运损失。
本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停运损失。
律师建议:
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收集相关的运营证据、如事故前的车辆里程数、营业额等、停运时长等,计算相应的停业损失。若保险公司确实依法就保险合同中免赔事项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内,那么当事人也有权向交通事故的相对方主张赔偿。
1、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的误工费由公安机关管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对于伤者的误工费在赔偿范围内,对营运车辆的误工费属于简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营运性汽车受损,在维修期间没有误工费赔偿,但肇事者应当赔偿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
对于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损失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
1、交通事故案件中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可根据该车的每天产生的费用损失和营运利润损失合计计算出来的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实际上,车辆营运的预期收入是可以计算出来的,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 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 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
【简要案情】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市南区太湖路与王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受损。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网约车维修了10天,产生了停运损失,王某多次要求李某赔偿未果,遂将李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停运损失费。庭审中,王某称其已购买车辆保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称,李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
1、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出租车误工费由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车辆购买了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伤者先进行治疗,保留治疗的费用票据及相关病历材料。2、出院后到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等,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鉴定,具体以法医确定时间为准。3、司法鉴定报告出来后,可依据上述鉴定内容确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赡养费,再加上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自己不会计算,可委托专业律师计算赔偿总额。4、赔偿总额计
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者人身损害的,责任人是需要对受害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这样在处理的时候也不会出差错。下面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交通事故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交通事故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一是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理赔涉及的具体项目比较多,针对每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的理赔结果,大体有: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费。
对于交通事故中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保留相关的证据,然后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出租车误工费由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车辆购买了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出租车误工费由保险公司赔付,但是有限制,具体如下:1、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2、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就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数,伤者单位出具出险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款证明及纳税证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休假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部分,单位未扣工资的,不赔误工费。【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中主次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次要责任。但主次最终要体现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义。如果你认为主要责任是指90%我认为主要责任是指51%,到底主要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呢?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会让当事人无所适从。实践中,有些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所谓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绝对一样,
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出租车误工费由保险公司赔付,但是有限制,具体如下:1、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2、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就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数,伤者单位出具出险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款证明及纳税证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休假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部分,单位未扣工资的,不赔误工费。【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1、交通事故中营运车辆出租车误工费由事故的责任人承担,车辆购买了保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中没有人受伤的一般不赔偿误工费,但是如造成营运车辆损坏不能正常营运的,也是应当赔偿停运的误工费的,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
如果车辆是营运车辆可以要求误工费,按下列标准索要误工费:1.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2.没有固定收入,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不是营运车辆,则不能要求误工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您好,事故发生时,您车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相关保险公司和您同为被告的,法院一般会首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先由商业三者险在保险额度内按照您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超出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部分,才会由个人或者其他主体(比如因公肇事情形下肇事司机所属单位)承担。伤者作为原告主张的数额,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判决,不一定就是伤者主张的全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