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申请再审规定》)已分别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 2021年4月1日施行。
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准确实施行政诉讼法,切实及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法释〔2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
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第七条 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八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法释〔20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法行决×号××××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你院审查。
请你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年××月××日(院印)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书
(××××)最高法行通×号
×××(再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将再审申请人×××诉×××(机关名称)一案,交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请等待审查结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特此通知。××××年××月××日
(院印)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诉×××(机关名称)一案,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简要列明请求和理由)。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20日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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