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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管辖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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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管辖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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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管辖是如何规定

1、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案件中的级别管辖基本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人身保险纠纷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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