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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达不到法定补偿标准?你有以下3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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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达不到法定补偿标准?你有以下3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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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对被征收人补偿的标准已经比较明确,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拿到手的评估报告载明的数额却与法律规定的标准相差悬殊,面对此种并不鲜见的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作者丨王立志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根据590号令第十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是由征收部门拟定、经过多个部门充分论证才可以对外公布的,并且要听取广大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是由广大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但是,如果被征收人未能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发表意见或发表意见未被采纳,或者未能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定中,评估机构是征收方单方指定的,那么评估报告出来后就容易出现评估价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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