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严格的说,提问应该是“出现废标使有效投标人达不到3家,招标项目是否继续进行”。评标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任何时候都可以继续进行。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所说的投标人包括所有投标人(废标和有效投标人),所以可以不重新招标,招标项目可以继续进行。
但是,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没有有效投标人时(无论实际几家投标人),招标项目当然不能继续进行。
相关知识:
1.什么是废标?
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2.废标退还投标保证金吗?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从上面可以看出,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都会退,而废标意味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终止,废标后已交的投标保证金自然是要退的。
3.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哪些?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投标保证应该可以退,但是,要看被废标的原因,如果投标人违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招标人可以主张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在此,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
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评标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任何时候都可以继续进行,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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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招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因招标文件发售期内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重新招标,不属于以上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情形,不适用以上规定的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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