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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证据是电子数据还是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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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证据是电子数据还是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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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九十三条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利于迅速、及时地收集其他证据,并且能够立体、直观地再现案件情况,也有利于方便、有效地核实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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