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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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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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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监理合同履行注意问题,建设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监理合同履行义务支付,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履行原则,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讲义,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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