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停工是否可以起算行政处罚时效
工程停工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属于民事纠纷,所以不能算行政处罚时效,而是属于民事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二、工程索赔费用的组成有哪些
1、人工费、材料费
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材料费在工程项目中,也是很重要的一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2、施工机械使用费、分包费用
机械使用,是费用中数额相对较大的款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而对于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至于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3、工地管理、利息
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4、总部管理、利润
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如果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施工不是行政违法行为,所以不有算作行政处罚时效。工程停工是合同纠纷,可以算作是民事诉讼的超算时效,施工单位要在起诉时效内主张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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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能撤销。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如果认为该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予以撤销;或者当事人认为该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法院或者复议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
1、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⑴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
行政处罚记录不会消除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可以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会进行受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是两个月,当事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诉讼。 一、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否可以诉讼 行政机关不作为可以诉讼,提醒您,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保护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不予处罚是指具有违法情节,但不构成实行处罚条件或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条件,因此是会有违法记录的。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1、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为五年。期限的计算一般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有连续,或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则期限的计算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
一、瞒报事故多年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时效瞒报安全事故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果瞒报超过行政处罚期限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视具体情况而论。如果法院只是撤销了行政处罚行为,那么立案就是合法有效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做出处罚,如果立案也涉及到违法不合理问题,法院一并撤销了行政处罚和立案,那么行政机关就需要重新立案。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
一、工程开工日期如何起算1、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起算工程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建设工程正常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正式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为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都可以,《行政处罚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是什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第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
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算行政处罚吗企业不履行公示义务才会被列入异常经营目录,但列入异常经营目录不属于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由行政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侵犯。所以行政法规不能对公民的人身权作出限制性规定或者惩罚性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应该可以设定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
1根据规定派出所可以做出的行政处罚标准:派出所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22000元的罚款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可以代为执行,应当向被执行人交付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3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会在网上登记处罚记录,全国联网的公安机关都可以查询的到。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行政行为就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