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人民检察院能否提出抗诉?
答: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不能成为抗诉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
咦~有人会问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是的,没错!再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细心的小伙伴已经明白了,其实问题是有一些小陷阱的。裁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程序事项进行处理后使用的文书,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没有既判力,一般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例外是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由于其效果涉及当事人的基本诉权,故有必要特别保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将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的裁定限定为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
可见,裁定原则上是不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的主要功能是终结审査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不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并无特殊保护的必要,故不能适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也就没有对其提出抗诉的空间。
如果原生效裁判确实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原审裁判提起监察建议或抗诉。
律师解析: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
1、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2、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也履行完毕该协议中义务的。3、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之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4、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超过2年之后提出再审的。【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上述规定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要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经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裁定执行死刑的命令,并派检察人员一至数人担任临场监督。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执行前罪犯揭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的刑事申诉,应当立案复查:(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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