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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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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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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办学校审批办法

一、办理机构:嘉兴市教育局

二、办理地点:嘉兴市教育局职成教处(中山西路224号)

三、联系电话:0573-2083727,2082480

四、办理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条件

1、设立民办学校应根据当地的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2、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外来人员子弟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嘉兴市外来人员子弟学校建设和管理办法。

(三)申请办学(举办者)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一式三份),写明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学校的组织、校长、教师

1、民办学校应当设立五人以上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3、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4、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五)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五、办理程序

1、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所需材料;

2、验收有关材料及设施、设备、场地等;

3、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六、办理期限

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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