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经被害人家属授意杀人的定性与量刑

问题描述

经被害人家属授意杀人的定性与量刑
1个回答

【要点提示】

一是本案为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二是被告人经受害人亲属授意杀人,其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三是被告人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2)阳西法刑初字第18号

【案情】

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尊。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X尊犯故意杀人罪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X尊与被害人王X水的姐姐王月带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王X水生前患有精神病,病发时会在外伤人,因其治病及伤人赔偿问题给家庭造成沉重负担,家人日渐对其产生厌恶情绪。

1998年1月29日,被害人王X水用菜刀砍伤了邻居王希绘,王X水的母亲孙日新与姐姐王月带、妹妹王月完等人更对其产生痛恨心理,并萌生了杀死王X水的念头。

次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谢X尊伙同孙日新、王月带与郑泽试(王月完男友,后三人已判刑)在阳西县程村镇坡尾村委会站背村的竹林处商量将王X水杀死。

由王月带提出方案,并商定由谢X尊与郑泽试动手实施。当晚8时许,被告人谢X尊和郑泽试骗王X水上摩托车,将其带到阳西县程村镇青草渡射水河段事先选定的作案地点,谢X尊给王X水饮下放有安眠药的饮料后,趁药物发作之机,被告人谢X尊和郑泽试便动手殴打王X水,并用石头压住王X水的身体沉于河中致其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王X水生前是被钝器打击头部和锐器刺伤颈部后被溺水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谢X尊于 2011年9月18日向阳西县公安局投案。

【审判】

阳西法院认为:被告人谢X尊无视国法,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X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谢X尊参与本案预谋并着手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但考虑到本案是因被害人患精神病多年久治不愈导致家庭矛盾而引发的犯罪,被告人谢X尊是经被害人亲属授意杀人,其主观恶意相对不大,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X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X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评析】

生命权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杀人行为,且这种杀人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犯罪通俗来说可谓是一出家庭伦常惨剧,因被告人谢X尊与同案人(被害人母亲孙日新,姐姐王月带,妹妹王月完的男友郑泽试等)的愚昧无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相对一般的杀人案件,有着特殊的犯罪背景。因受害人长期患精神病,间中在外伤人,给家庭造成负累,其亲人由厌生恨并萌生将其杀死的念头,继而找来姐姐王月带男友谢X尊、姐妹王月完男友郑泽试商量杀人方案,授意这两个男人按方案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虽是精神病人,不能清楚表达意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生命权同样受都法律的保护,就算其母亲作为监护人亦无权作出剥夺其生命的决定,这种行为具有非法性即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谢X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其参与了预谋并在犯罪中积极实施了致人死亡的实行行为,应认定为主犯。但从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来分析,

一、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

二、从犯罪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基于被害人家属的请求,出于讨好未来丈母娘的心态,不惜参与实施共同杀人的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意相对不大,人身危险程度相对不深,

三、被告人在法庭上也真诚悔罪,并且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分别具有酌定及法定的从宽情节,故获轻判有期徒刑九年,而同案人孙日新、王月带、郑泽试则另案获判七至十一年不等的刑期。

本案量刑处理上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法院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了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