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法院拍卖我们唯一住房,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如果你的唯一住房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唯一住房被拍卖的话,虽然你的住所没有了但是法院会酌情给予三到五年的租房费用,以保证你的正常租住权力
在中国“唯一住房”银行起诉后,法院判决生效后,银行可以申请拍卖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
如果产权已过户到你名下,是可以转卖的,但要先还清此房债务
第一种观点认为,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拍卖,可以在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此举的目的是解决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拍卖后的生活过渡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3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我是金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向晨曦,对您的问题初步解答如下:可以向有关房产部门提出申请。您可以点击本人主页查看简介及亲办案例/专业文章,本人有处理此类案件/事项的丰富胜诉经验,如需进一步咨询,可电联或专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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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辉律师,当然需要预留,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您。
如果唯一住房被法院查封应该怎么办呢,作为被执行人应该主动与法院和执行申请人联系,协商执行和解的方案或者提出合理的还款计划,否则法院有权根据申请对唯一住房进行处分以偿还债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很多人被执行人都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名下唯一住房无论如何都不能执行。但是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最高人民法院虽然
学费不退起诉的方法如下: 1、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对于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是可以进行拍卖的,但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
开发商资金冻结和购房人没有关系,即使开发商破产,法院也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批复还强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律师解析】 实践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或者说生活必须的居住用房一般不会进行拍卖,很多当事人也就会认为既然不能拍卖,那我的钱自然是要不回了,但当事人往往会忽略了一点,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那就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沪高法执〔2018〕7号文中明确
能够拍卖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典质的房屋的限定》,其中限定:只要已经依法设立了典质的住房,如果不能偿还,都能够查封、拍卖。如果是债务人及其抚养亲属寓居的房屋(唯一住房),给6个月宽限期。如果到了宽限期不交房,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限定从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限定中还提到,如果强制迁出的时候,债务人及其亲属不能自己解决寓居问题,经法院核实,能够由债主为债务人提供
您好,您可以对房屋进行大致的估价,之后可以签一份以物抵债协议转给对方
1、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2、【法律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0条规定: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
您好,房子被法院拍卖并在抵偿债务、扣取一定的拍卖成本之后,多出的部分会返还给被执行人,希望能帮到您!
可以向法院申请保留一定年限(一般5-8年)的租金。具体可以点击头像一对一咨询。
您好,法院不处置“唯一住房”,虽然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居住权,但是这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但居住权并非指被执行人必须有自己的房产,而是有房屋居住。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
一、债务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对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唯一住房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该规定第七条做出了例外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