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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诈骗案,检察院建议10-13年刑期,马骏律师辩护到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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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诈骗案,检察院建议10-13年刑期,马骏律师辩护到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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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武汉某公司销售保健品涉嫌诈骗,被无锡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肖某于2016年至2018年4月间,先后利用、成立、收购XX阳光、洋XX、福XX、企XX等多家企业并以“XXX集团”名义对内实施管理。

肖某作为XXX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招聘培训人员、引进编制话术、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确定薪资标准、召开公司例会等方式组织、领导诈骗活动。

被告人彭某某作为该公司广告策划部主管,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下,负责对产品代言人进行虚假“包装”,为公司产品广告文案编写策划,参与诈骗数额计人民币348万余元。

    辩护人:马骏律师

承办经过:

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起诉书将彭某某列为第二被告,本案涉案金额及社会影响较大,检察院对彭某某量刑建议10-13年,想要突破10年刑期难度较大。

本案承办过程中,马骏律师通过对153本案件卷宗认真查阅研究,提取出对彭某某相对有利的细节证据材料,可以印证关于包装胡某某进行推广,彭某某只是在执行公司要求,聘请胡某某为千金妍代言系老板提出,关于如何包装产品代言人及后期具体开展工作,彭某某只是在遵照老板指示落实具体工作。

通过在案同案犯供述可知,关于项目20%股份,无非是公司老板鼓励员工努力工作的惯用手段而已,不能据此认定彭某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承办结果:

通过全面有效辩护,最终实现对彭某某减轻处罚,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8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其一直忧心要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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