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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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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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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点团队经典案例案例01李某平时有正常工作,但是在工作之外,偶尔会参与赌博娱乐,这次经朋友介绍去参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以开设赌场罪对李某刑事拘留。

案发后,其家属在第一时间找到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罗清松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罗清松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多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提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同意对李某不批捕,李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

 

 

 

 

 

(李某释放证明书)

案例02

2022年2月11日,向某某经他人邀约,与他人在本区某镇某门市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向某某参股一天后退股,于同月12日至16日在该赌场充当荷手,负责发牌、抽取水钱,未领取固定工资。2022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其家属在第一时间找到本所向先银、王铭霞律师担任向某某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详细了解案情,在一个月内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向某某,多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向某某不批捕,向某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对向某某决定不起诉。

 

 

 

(向某某不起诉决定书)

案例03

重庆梁平人张某平,从2016年起到2018年止一直帮助他人在网上购买六和彩,平均一个月购买30万-50万,不收代购费,但网络赌博上家会按比例返点。

2018年10月公安局以张某平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办案人员在对张某平手机检查时发现有从事网络赌博和代人下注的行为,资金流水特别巨大。

张某平自知敲诈勒索罪已成定局,他最顾忌的是自己可能涉嫌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于是多次写信要求家人就敲诈勒索罪和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分开找律师辩护,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点名只找鼎谋律所向先银律师辩护。

向先银律师介入后纳闷地问张某平为何两个罪名不请同一个律师辩护?他回答,担心律师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他最顾忌的是怕与律师陈述的不利事实向公安透露。

后通过向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与办案单位沟通,最终张某平只以诈勒索罪一个罪名起诉到法院判刑,公安机关采纳了向律师提出的:“张某平组织他人参与国外赌博罪的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不符合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平有正当职业,未以赌博为业,无因赌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前科,也不构成赌博罪.....”等核心辩护观点。从而在公安侦查环节划上圆满句号。

 

案例04

重庆梁平人李某光2017年在赌博网站果博东方注册成为会员,赌博方式以压大小确定输赢,因被人举报于同年11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博罪抓获,同时将赌博所用电脑扣押。

辩护人向先银律师提出:”被扣押电脑虽有网络赌博痕迹,但不能确认是李某光使用,赌博方式、抽头渔利金额、输赢金额、参赌时间、参赌人数等核心事实没有查清,建议撤销案件......“,后检察院未批捕,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撤销案件。

 

案例05

广西合山市罗雄于2013年受重庆市万州区张某云邀请到重庆市梁平区为其经营的赌博游戏厅当技术总监,主要职责是为游戏厅内带有赌博性质的“老虎机”、“鱼儿机”上下分,并负责调程序(撑控赌客输赢)。

赌博游戏厅被人举报后张某云、合伙人以及技术人员罗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向先银律师团队作为罗雄辩护人提出“游戏厅只有一台老虎机,只能供9个同时使用,没有达到10人单人机型的刑事打击追诉标准,不符合《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罗雄仅是打工仔,对游戏机调程序全受老板黄某云指挥与安排,只能算一般成员,其不构成犯罪......“最后公安机关只对罗雄进行治安罚款500元处理。

 

(罗某取保候审满一年后解除取保并成功撤案)

 

 

(罗某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案例06

 

 

重庆梁平人胡某龙2015年—2016年期间在梁平屏锦镇街上经营赌博游戏厅被公安查获,2016年7月到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其家属委托四川某知名律师辩护,该律师在会见嫌疑人后告诉家属只能作有罪辩护,并且只有认罪后才可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

嫌疑人妻子果断的选择了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向先银律师,向律师了解后提出:这个案件与我们刚办结的一个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作无罪辩护并在公安机关结案的可能性较大。

向律师提出的:”对查获的游戏机定性为赌博机无争议,但座位数只有8个,不能同时供10个人赌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胡某龙合股只是想搞正规的游戏厅生意,其游戏厅的日常经营系另一股东负责,购买鱼儿机后胡某龙未在游戏厅场所内出现过,且其合伙人购买鱼儿机(赌博机)未与胡某龙商量并经其同意......“得到公安机关全部采纳,毫无悬念的无罪取保并撤案。

 

 

检索其他无罪判决案例

 

 

1.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属于开设赌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开设赌场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

 

我国民众素来就有进行棋牌活动消遣娱乐的习惯

 

一般而言,正常的棋牌活动并不以输赢为主要目的,涉赌的数额也有限,谈不上什么社会危害性,作为棋牌室经营者,收取一定的租金也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并不涉及违法犯罪。

 

参考案例:但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主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606刑初789号。

 

判决理由:本案中,被告人但某某经营的佛山市生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

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

 

被告人但某某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

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

 

被告人但某某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

 

综上,被告人但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其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不属于出资者、经营者,也未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辅助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

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实践中,开设赌场尤其是传统的线下赌场,是一类庞大的犯罪产业链,投资人、庄家、看风的、倒茶的、负责安保工作的,分工明确,人员庞杂。

 

针对此类情况,我国刑法主要打击的是幕后的投资人和经营者,而对于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只要没有领取高额的报酬或者参与分成,可替代性很强,对犯罪的参与程度也低,情节显著轻微,并不是打击的重点。

 

实践中开设赌场类案件,也经常会出现抓大放小的情况。

 

对于此类人员,只要厘清犯罪地位,基本上在37天内取保,甚至无罪释放的可能性非常大。

 

作为辩护人可以抓住该规定,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往往在侦查阶段就能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

 

参考案例:路某甲开设赌场案不起诉决定书;作出机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案号:鄂仙检普刑刑不诉〔2019〕20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期间,被不起诉人雷某甲(路某甲的丈夫)帮路某甲开设的麻将室铺设过地毯,以及帮路某甲在**小区**号楼**单元**室的麻将室安装监控,并为麻将室送菜和零食,有时晚上开车接其妻路某甲回家时还将有的参赌人员送回家。

当公安民警对路某甲开设的麻将室进行查处时,路某甲给雷某甲打电话,雷某甲遂到现场为路某甲说情打招呼,干扰公安民警查处路某甲开设的麻将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没有出资帮助路某甲开设麻将室,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被不起诉人雷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3.作为房东和投资人,对他人开设赌场行为并不明知,没有参与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于开设赌场的事实是主观明知的,如果行为人对于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不知悉,只是因为房东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被牵连,没有主观故意,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构成共同犯罪,就不需要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那么行为人应当是无罪。

 

参考案例:廖某某开设赌场不起诉决定书;作出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案号:?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Z49号。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谌某某、蒋某某与魏某某(在逃)以每天10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手中租下安化县东坪镇岩嘴湾小区10栋一楼康富生活超市的仓库作为赌博的场地。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出租仓库的过程中发现众人租用仓库系用于开设赌博,仍将仓库租给被告人谌某某等人从中牟利,非法获利1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明知被告人谌某某等人在其仓库开设赌场之后赌场抽头渔利有多少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4、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系赌场股东和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仅参与赌博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参考案例:南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1971刑初1125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不当。经查,由于本案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某某是该赌场的股东,赌场股东均不认识曾某某,是第一次见曾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在参与赌博过程中,开始是在“小川”门头上参赌,当“小川”离开后,他坐在“小川”门头的位置,帮“小川”翻牌赌博,由于本案无证据证实他与“小川”合股,且他只是参与赌博,不能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上事实有同案人印某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蓝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南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曾某某有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赌博罪。

参考案例:李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肃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理由:本院查明,被告人李某甲辩解称其将纱厂租赁给了郑某甲,郑某甲在其纱厂开设的赌场,李某甲仅是参与了在铁道桥与丰乐堡大桥的赌博。

被告人郑某甲供述称该赌场是其自己开设的。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强等八名放哨、接送赌博人的同案犯在2013年的供述中供述李某甲是赌场的老板,李某甲安排他们进行放哨、接送赌博人员,并对其发放工资,但是在2014年的供述却称当时是张某某安排他们放哨、接送赌博人员,张某某给他们发放工资,张某某是纱厂副厂长,以为张某某是受李某甲指派,但后来听说赌局是郑某甲开设的。

张某某则称郑某甲打着李某甲的旗号,误以为赌局有李某甲的事。由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不能够认定该赌场是李某甲开设的。

本院认为,因被告人李某甲仅是将厂房租赁给了郑某甲,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其本人仅是参与了赌博,没有参与开设赌场,同案犯张某某、王某某、李某强等八人虽然在2013年供述称是李某甲开设的赌场,但是在2014年均供称,李某甲是T厂的老板,所以误以为赌场是李某甲开设,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是李某甲开设。

被告人郑某甲也供述称,赌场是其自己开设,与李某甲无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当认定为无罪。

5、指控行为人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涉案赌场是行为人开设,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参考案例:牛某某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104刑再7号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在此次再审中向法庭提交的原审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有罪的证据中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证人雷某、梁某、江某的证言发生变化,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在原审供述涉案游戏厅是其一人开设由其负责管理。

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7月23日又供述刘某源指使其到公安局自首,其对警察说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巷某宝酒店游戏厅是其开的假话。

证人雷某在原审及2019年4月17日之前的证言,证实涉案游戏厅的经营者是原审被告人牛某某,而2019年9月3日的证言却又证实牛某某未在涉案游戏厅干活及在公安机关说的游戏厅被查是“牛牛”出面解决,是其乱说的,因为刘某某游戏厅的事情是“牛牛”顶缸了,所以其把这些事情就推到了“牛牛”身上去,根本不清楚是谁操作的。

证人江某在原审的证言,证实原审被告人牛某某是涉案游戏厅的老板,而2019年4月24日的证言又证实害怕刘某某等人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其当时指认了“牛哥”是某宝酒店对面游戏厅的老板,这个指认不真实,老板其实是刘某某,但是其没有说真话。其不认识也没见过牛哥。

上述证据存在相互矛盾。公诉机关在此次再审中向法庭提交的新证据(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原审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存疑。

故,原审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涉案游戏厅是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开设,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牛某某有罪。

综上,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审认定牛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牛某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观点及公诉机关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

原审认定牛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2015)兴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应予纠正。

6、行为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故意,客观上是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要件。

参考案例:李某、柳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长刑初字第15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辩称其在赌场工作仅二十天有余,平时帮忙做饭,买过一次菜,工资还没有发过,同案犯李某甲当庭供述没见过于某几回,不清楚被告人于某负责什么,同案犯张某甲、柳某、冯某甲均当庭供述被告人于某只在赌场工作了二十天左右,只是帮忙做饭、赌场关门后于某在赌场看屋子,本案五名被告人对于某在赌场内的工作供述基本一致,故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7、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且案件关键人亦未到案,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参考案例:花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辽中刑初字第417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花某某明知他人欲在其酒厂开设赌场及2012年7月30日、2012年8月1日两次在其酒厂设立赌场是明知的,同时,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收取场地使用费或抽头获利、招揽参赌人员的行为,以及本案关键人“小强”亦未到案,故现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花某某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开设赌场罪部份法律法规节选

1.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结语

 

开设赌场罪是高发的犯罪类型,以上案例重庆鼎谋律师部份亲办案例和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把手案例、北大法宝、无诉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搜索关键词查阅整理出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点。

除以上辩点外,根据个案的不同,仍能挖掘出其中不同的无罪辩点,这就要求辩护人要熟练掌握开设赌场罪常见的法律规定,对于案件的走向有清晰的预判,并在每个阶段采取针对性的辩护工作,才能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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