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13-03-29 颁布日期:2013-03-29 文号:法办[2013]3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会议纪要》从今年2月份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时8个多月,虽然其本身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其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裁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纪要》共12个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
统一裁判思路 稳定社会合理预期《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今天正式发布。今年7月3日至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召开,会议讨论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热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纪要》从今年2月份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
《纪要》第11条规定了违约金司法酌增酌减的有关问题,在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一是违约金计算基础的问题。明确违约金调整的基础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调研过程中,对于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计算基准存在不同意见。少数意见认为,约定的违约金系当事人意思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1年1月21日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
(法 [2001]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 2008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纪要全文】 近年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法律和政策,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内容有哪些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4日至6日在重庆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参加了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3〕167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再审审查工作指南(一)》的通知沪高法申诉(审)〔2013〕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申诉审查庭,海事法院立案庭,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监庭,各区县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包括审判监督程序在内的多项内容、诸多条款作了调整,其中,关于再审审查的级别管辖,增加了“法定两类”申请再审案件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
最高法院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办【2011】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的结论,并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
1、法院受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是三个月。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
一、对申请再审民事案件法院什么时候审查完毕1、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发布日期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