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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种招标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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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种招标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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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继续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执行。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各级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全省分散采购的具体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2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

全省公开招标项目具体数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市县三级均为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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