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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中催告书送达方式是怎样的?你们能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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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中催告书送达方式是怎样的?你们能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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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有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如果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行政强制法中催告书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人的送达方式。

(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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