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法律分析目前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和收费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矛盾的焦点,围绕着上述问题的争议和纠纷一直不断,因此,如何正确的解决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从而对停车场是否应该收费、如何收费、费用如何分配给出法律的解答,是目前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物权立法,因此,我们需要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借助物权理论研究的成果,进一步的推理,来分析小区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
一、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产权归属
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在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形成房屋以及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在内的附属设施。
在开发建设单位对小区内的任何财产进行转让以前,小区内除土地以外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都是归开发建设单位的。在开发建设单位开始出售住房以后,其他人要获得小区内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两个途径,一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取得,其中主要是转让和赠与。
通过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转让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二是按照物权理论当中主物和从物的变动规则取得。
在物权理论当中,从物是附属于主物的,当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从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应当相应的发生转移。
同时,按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必须以一定的外部形式表现出来,对于动产,占有是其物权公示的方式;对于不动产,登记是其公示的方式。
因此,对于小区内财产权利的转移,同时也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得以实现。
如果没有上述的情形,即没有双方关系财产权利转移的合意,也不是从物附属于主物转移,同时还没有一定的公示,就不会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
也就是说,具体到停车场,要判断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否转移,一要看是否有转移的基础原因,也就是前面论述的两种情况;二要看是否完成了法定的公示要求,也就是是否有产权的登记。
除此以外,都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情况是很复杂,下面将针对每一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小区内利用公共道路所设置的停车场。这一类停车场只存在使用权的争议问题。这类停车场的使用权应当是依附于道路的使用权归属的,道路的使用权归谁,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场的使用权也就相应的属于谁。
那么小区内公共道路的使用权属于谁呢?我认为,小区内的公共道路是作为房屋的从物而存在的。判断一个物是否是从物,两个重要的标准是这个物在效用上是否有独立性,在结构上是否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只有那些并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同时又不具有独立的效用,其效用是依附于主物而发挥的物,才可以成为从物。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在结构是独立于房屋的,同时并不以交通运输为其存在的目的,而主要还是使用房屋的人方便。
因此,我认为,小区内的公共道路是作为房屋的一种从物而存在。当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道路的使用权相应的也应当发生转移。
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同时成为公共道路的共同使用权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公共道路的使用权。基于此,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设置的停车场的使用权,同样也应当属于所有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小区内按照规划单独建设的地上停车场。这一类停车场同样只存在使用权的问题。但使用权不存在从物跟随主物发生权利转移的问题,这一类的停车场的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唯一原因就是根据双方的法律行为,主要的是转让和赠与。
具体到实践中,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内的业主没有就这一类停车场使用权进行约定,这一类停车场的使用权就应当归其投资建设者所有。
如果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就这一类停车场的使用权进行了约定,则按约定确定其使用权归属,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动产物权必须经登记才发生权利转移的要求,此时,必须办理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才产生使用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当然,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同业主约定在这些停车位的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前提下,允许业主使用,这种使用在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产生租赁关系,但此时业主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而不是一种物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
第三,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场又是不同的,地下停车场并不依附于土地,而是已经具有了本身结构上的独立性。
因此,地下停车库构成一个独立的物,并不是从物,不产生跟随主物发生权利转移的问题。那么,地下停车库的所有权同样在没有特别的约定时,应当归最初的投资建设者所有。
地下停车场往往是由很多的停车位组成的,这些停车位都是处于同一个封闭的空间内,并不具有结构上的独立性,因此,不能单独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此,这些停车位可以根据约定由不同的人使用,但是使用者对其只有债权而没有物权。
也就是说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将地下停车库中的各个停车位的所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别转移给不同的主体。但是,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合同允许不同的主体分别使用不同的车位,但这种权利只是一种债权,不具有排他的效力。
住宅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法律分析
二、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产权归属的立法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确定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产权归属,涉及到下列一些最基本的民事制度:
一是物权客体的界定。什么样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单独的停车位到底是不是独立的物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场在法律性质上是不是有区别等。
二是主物和从物的划分。如前所分析的,从物的权利随主物转移,因此,如何认定主物和从物对于确定某些部位的权利归属非常重要,到底小区内哪些部位可以成为房屋这一主物的从物,需要法律对从物的认定加以明确。
三是物权转移的规则。从物的权利是否随主物转移而转移,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产生、变更的依据到底有哪些等等。
这些问题都是最基本的民事制度范畴,因而只能通过完善物权立法,在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当中加以解决。在这些最基本的问题确定的前提下,小区内的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就主要应当通过各民事主体本身的约定来解决,国家立法不可能具体规定到哪一个部位归谁所有。
一、房改房的产权是属于谁的房改房最开始是属于单位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票子。后来参加房改个人出钱购买产权发给产权证,所以房改房也属于个人产权。而且完全可以交易,跟商品房个人产权是一个性质。1、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2、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
土地为集体所有,房屋为合法所有权人所有。
过渡费发放时间是旧房拆迁至搬回新房之间。过渡费发放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被拆迁人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照600元发放。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
1、在农村女儿和儿子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即使出嫁,也不能剥夺女儿的权利。如果女儿已经出嫁,但户口仍然在父亲名下没有迁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所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而不因某一个家庭成员或者户主的去世而被收回。所以女儿可以继续享有该片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地上添附物的产权应归谁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根据上述规定,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
1、夫妻双方离婚的,如果孩子是两周岁以下,即便母亲是全职妈妈,一般判给母亲抚养;如果孩子是两周岁以上,法院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情况,决定将孩子判给哪一方抚养,此时全职妈妈若没有找到新工作,在经济上可能无法支持抚养孩子。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
房屋的屋顶所有权一般是归全体业主的。作为建筑物基本结构的房屋屋顶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法律并未赋予开发商赠送屋顶的权利,开发商对顶楼业主购房赠送屋顶的承诺属于无效约定。
小区里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地下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
商铺门前5米归自己管,但一般不属于业主个人。如果商铺门前在小区内,则商铺门前的空地使用权归商铺全体业主;如果商铺门前对着公用街道,则商铺门前的空地使用权归政府所有。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的产权的规定是:归法人所有。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其设置标准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所谓的入股,也就是在公司成立以后取得原始股东权的一种行为。不过,入股是需要经过协议的,不可以私下约定,否则是不合法的,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容易引起纠纷,那么,入股的钱是归老板的吗?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入股的钱是归老板的吗 只要是入股,财产属于公司所有。 二、什么是入股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
1、直接给卖方。买二手房定金一般直接给卖方的,然后由卖方出具定金收据,表示卖方已经收到这笔钱。在定金收据上,最好写明如果买房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卖家违约,须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2、由中介转给卖方。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前,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卖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如果交易中存在中介,且其无法提供与卖家签订的代收定金委托书,购房者不可将定金直接交与中介。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对于共用部分的权利是随着自用部分的取得而取得的,即使开发公司没有明确将地下停车场转让给房主,开发公司也没有独立处分停车场的权利,除非开发公司事先在广告或合同中明确写明,开发商保留对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
1.产权50年是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会所是指在小区中为人们提供全面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种类有咖啡馆、运动场、阅览室、音乐厅、超市等设施。小区会所是由开发商建设的,并且会所的面积不列入业主所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会所的所有权在开发商的名下。开发商可以行使经营的权利,会所的收益也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对于会所不享有经营的权利,也无权要求分享会所经营的收益。
小区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如下: 1、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下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 2、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权归业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
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此外,共有部分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楼顶平台、大堂、楼梯、过道等,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除外。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
1、小产权到期后房子归原房主所有。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
1、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