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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中学生遭继父性侵8年引产3次 嫌犯已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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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中学生遭继父性侵8年引产3次 嫌犯已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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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江西女中学生遭继父长年性侵暴力强奸的案件引起道县律师A的关注,据了解,该改涉事男子已经被刑拘,等待他的比然会是法律的严惩,下面请看法律规定相关解读。

案情介绍:

江西省XX31日通报,该县XX男子B,不但不对继女C(化名)关心和爱护,反而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不断侵犯致其3次怀孕并引产。

目前,嫌犯已被警方依法刑拘。

据警方通报,10月27日,宜丰县某中学学生C在家人陪伴下到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自2007年以来多次遭到继父B强奸。

接警后,宜丰县XX立即组织刑警大队精干警力展开侦查,于当晚7时许在当地派出所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B抓获。

经审,犯罪嫌疑人B供述其自2007年以来,为满足个人淫欲,利用继父身份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多次在家中或其他隐密场所胁迫受害人C与其发生性关系,并3次导致C怀孕而引产。

目前,B已被宜丰XX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律师说法:

我们特地咨询了佛山律师事务所周主任,周主任表示该涉事男子采用暴力手段奸淫*女起逛街恶劣,已经构成强奸罪可参考如下情节来决定刑期。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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