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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难忍家暴出走遇"好人"收留,却遭性侵被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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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难忍家暴出走遇"好人"收留,却遭性侵被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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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难忍家暴出走遇"好人"收留

A1992年出生于莆田市荔城区XX,还小时就被送给北高镇一户人家当童养媳。因大儿子不想娶她,2009年,养父母将17岁的A嫁到建瓯市乡下一穷苦家庭。

婚后,A常遭到丈夫殴打。2011年9月,她逃回了莆田,当晚入住一家私人旅馆,准备第二天去找养父母。

晚上,一名中年女子敲开A的房门。她自称B,是某剧团的老板。涉世不深的A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后,B劝她别回养父母家,还说她容貌姣好,经过培训与包装会成为戏班的顶梁柱,到时候出路就更宽了。

A听后,表示愿意跟B学唱戏。

此后,A便由自称是B丈夫的D训练学唱戏,还渐渐成为戏班的台柱。D与B让A称他们“哥哥嫂子”,但没给她一分酬劳。

2012年4月,A的养父母一家发现她唱戏的地点后,将A带走。随后,A被丈夫带回建瓯。几个月后,A再次出逃,投奔B与D。

可两人对她曾经的离开怀恨在心,此后常对A拳打脚踢。不仅如此,D还趁机多次强奸A。

2015年初,B与D看戏班不景气,就想把A嫁出去赚一笔聘金。不久,荔城区XX的G看上了A,愿以20万元的聘礼娶A。

直到2015年6月1日结婚当天,A才知道自己要嫁人了。在B与D的拳打脚踢下,她被迫以“F”的身份出嫁。

2016年3月,A发现自己怀孕三四个月,但胎儿可能是畸形,医生建议打掉。打胎必须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G于是向A的“嫂子”B要“户口簿”。

B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将其驱赶。

A的公公H非常生气,辗转找到A的养母,A的养母不得不告知真相。

从养父母那拿到户口簿的A顺利做了手术。因与B、D协商未果,今年9月5日,H带上儿子及媳妇去报案。荔城XX经过立案侦查,很快将涉嫌拐卖妇女罪的B与D抓获。

经审查,D与B只是情人关系。目前,莆田市XX依法对犯罪嫌疑人D、B执行逮捕。

拐卖妇女并性侵如何定罪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

尤其在贫困地区XX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D、B拐卖A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且他们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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